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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53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哲安選任辯護人 李玟蓉律師

辜得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0

15、43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哲安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哲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及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洽借撥被告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0日新北檢永丁114執助4348字第1149160958號函附卷可稽。是本院同意檢察官自114年12月26日起借撥被告執行上開案件,且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因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4年12月26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祝少廷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