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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6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練柏辰選任辯護人 賴成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4

35、6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關被告練柏辰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練柏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435、61286號),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48號審理,復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民國115年4月9日中院漢刑亨115審金訴632字第1159007669號函通知本院其同意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48號一案移送該院合併審判,基於訴訟經濟、判決矛盾及量刑權衡之目的,本院因認本件有關被告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為如主文所示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