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7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偉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2
59、59772、60991、63367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偉任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偉任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予以羈押。
三、茲被告另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於115年2月9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助癸字第113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且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揭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另案之日即115年2月9日起,撤銷羈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