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4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肖春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肖春紅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6月6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願與本案被害人試行調解,有其刑事聲請調解狀在卷可佐,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是否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對於被告之量刑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有重大影響,故為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調解及履行情形,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