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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金重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明選任辯護人 邱亮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7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緝字第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文明係香港商佳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佳朗公司)與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頂瞬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瞬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姚志宏係上述公司之副總經理暨財務長。因佳朗公司、頂瞬公司陷入財務困境,陳文明與姚志宏(所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均明知佳朗公司並未實際從事國際冷軋矽鋼片捲料材買賣交易,竟謀議一同以製作虛偽交易流程及憑證之方式,以佳朗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俾向銀行詐取款項,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基於普通詐欺取財、對銀行重大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偽造有價證券、將不實事項填製於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由姚志宏先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設立安圭拉境外公司UNIT

ED INTERNATIONAL CO.,LTD(下稱UNITED公司),並擔任100%持股之董事,為UNITED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更於102年1月9日以UNITED公司名義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江分行(下稱上海商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下稱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並以此帳戶作為收取如信用狀款項之用,另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張郁喬於102年1月2日設立境外公司SOLAR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SOLAR公司),並以SOLAR公司名義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下稱SOLAR公司帳戶),另於102年9月13日以喬成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郁喬)名義,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喬成公司帳戶),姚志宏則可實際控制UNITED公司、SOLAR公司、喬成公司等名下之銀行帳戶內之資金。再由陳文明負責以佳朗公司有支付貨款與UNITED公司之資金需求,向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銀行(下合稱上開開狀銀行)簽訂授信契約或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由頂瞬公司或陳文明擔任連帶保證人,使佳朗公司於約定期限、額度內,可逐次申請進口信用狀貸款,循環動用。

㈡謀議、分工既定,姚志宏復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張郁喬將不實

出貨品名、數量及金額,各填製在如附表二、三、六所示UNITED公司名義之「預約發票」(PERFORMA INVOICE)業務文書上,藉以表明UNITED公司將出貨與佳朗公司,姚志宏再持該等不實預約發票連同信用狀申請書,分別以佳朗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第一銀行、如附表三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如附表六所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申請開立以UNITED公司為受益人之信用狀而行使之,使上揭銀行各陷於錯誤,均誤信佳朗公司確有向UNITED公司進貨事實,而分別同意開立信用狀。姚志宏隨以佳朗公司名義,由不知情之鍾宜君交付上揭不實文件予上海商銀辦理押匯,嗣經第一銀行、臺灣企銀、華南商銀審核後,陷於錯誤,而同意將如附表二、三、六所示金額撥款至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陳文明、姚志宏遂分別共同詐得如附表二、三、六所示之款項,且針對各家開狀銀行所詐得金額皆達1億元以上,並足生損害於辦理押匯之上海商銀及第一商銀、臺灣企銀、華南商銀3家開狀銀行。

㈢姚志宏另指示不知情之張郁喬以UNITED公司名義,將不實出

貨品名、數量及金額,各填製在如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UNITED公司名義之「預約發票」業務文書上,藉以表明UNITED公司將出貨予佳朗公司,姚志宏再分別持如附表四㈠所示信用狀申請書,及另持上開不實預約發票連同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信用狀申請書,以佳朗公司名義向如附表四㈠所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如附表八㈠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如附表九㈠所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申請開立以UNITED公司為受益人之信用狀而行使之,使上述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佳朗公司確有向UNITED公司進貨事實,而同意開立信用狀。姚志宏再指示不知情之張郁喬以UNITED公司名義,將不實交易內容,填製在如附表四

㈠、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發票」(INVOICE)會計憑證上,姚志宏又指示不知情之新加坡DLS代辦公司人員,以UNITED公司名義,將不實貨物內容記載在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四㈠、附表八㈠所示「裝箱清單」(PACKING LIST)上,復利用不知情之新加坡DLS代辦公司人員以「MASTER SHIPPING CO.,LTD」名義偽造如附表四㈡、附表八㈡、附表九㈡所示之虛偽「提單」有價證券(BILL OF LADING),姚志宏再持該等不實發票、裝箱清單與偽造之提單,以佳朗公司名義,由不知情之鍾宜君交付予上海商銀辦理押匯而行使之,並偽稱:UNITED公司確有出售該等貨物給佳朗公司,且將貨物自新加坡運往中國大陸地區上海云云,經上海商銀將該等不實單據文件轉送兆豐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等3家開狀銀行審核後,該3家開狀銀行遂陷於錯誤,而均同意將如附表四㈠、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金額撥款至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陳文明、姚志宏遂分別共同詐得如附表四㈠、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之款項,其中向如附表八㈠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詐騙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並足生損害於MASTER SHIPPING公司及辦理押匯之上海商銀與兆豐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3家開狀銀行。

㈣姚志宏另佯稱:佳朗公司與UNITED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云云,

並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不實出貨品名、數量及金額,填製在UNITED公司名義之「預約發票」業務文書上,藉以表明UNITED公司將出貨予佳朗公司,姚志宏再持該等不實預約發票連同信用狀申請書,分別以佳朗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五所示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及如附表七所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庫銀行)等2家開狀銀行申請開立以UNITED公司為受益人之信用狀而行使之,使上揭銀行陷於錯誤,誤信佳朗公司確有向UNITED公司進貨,而分別同意開立信用狀。姚志宏旋以佳朗公司名義,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交付上揭不實文件予上海商銀辦理押匯,嗣經渣打銀行、合庫銀行審核後,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五、七所示金額撥款至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陳志明與姚志宏遂分別共同詐得如附表五、七所示款項,且針對各家開狀銀行所詐得金額皆達1億元以上,並足生損害於辦理押匯之上海商銀及渣打銀行、合庫銀行等2家開狀銀行。

二、陳文明、姚志宏於共同向上述銀行詐得款項後,由姚志宏指示鍾宜君自上揭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將款項匯至SOLAR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喬成公司之第一商銀帳戶及JADE HARM

ONY .LTD 境外公司在某銀行之帳號458257USD00001號帳戶內(下稱JADE公司帳戶)或輾轉匯入如SOLAR公司等多家境外公司或姚志宏等個人名下帳戶內,姚志宏再指示張郁喬自SOLAR公司與喬成公司帳戶,及陳文明指示JADE公司負責人薛宇糧配合姚志宏自JADE公司帳戶,各將款項轉匯至佳朗公司名下帳戶內,製造SOLAR公司支付貨款與佳朗公司之資金流程或作為佳朗公司清償信用狀借款之用,然部分匯回佳朗公司之款項未用於償還本案信用狀欠款,而再匯出至不明他處,或用於清償非本案之信用狀欠款。嗣因佳朗公司財務持續惡化,自104年5月起,已無力償還該等開狀銀行本息,積欠如附表二至九㈠所示之開狀銀行之信用狀本金共達1,914萬5,684.61美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明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8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9至190、329至357頁),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說明⒈新舊法比較⑴刑法第201條第1項、同法第215條雖均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法定罰金刑數額提高為30倍規定,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罰金數額實質上並未變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⑵被告於為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四所示兆豐商銀之犯罪行為

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原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就罰金部分顯有提高,故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更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此部分犯行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⑶本案被告行為後,就其所為涉及對銀行重大詐欺犯行之部分

,銀行法第125條之3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參諸該條修正理由,係為使原規定「犯罪所得」之範圍具體明確,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且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之3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犯行部分,揆諸上開說明,仍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且比較結果應適用更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現行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此部分起訴意旨認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容有誤會,由本院說明如前。

⒉發票、預約發票、裝箱清單及提單之法律性質:

⑴按「發票」係交易當事人所製作,為證明交易之發生並憑以

製作傳票記帳憑證及入帳之證據,是屬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即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及該法所定之「會計憑證」。

⑵次按「預約發票」及「裝箱清單」均非為證明交易發生及憑

以製作傳票或入帳之證據,非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憑證;然均係從事於該等業務之製作人,為表示特定報價及貨物裝訖等法律意思,而於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文書,均屬刑法第215條所稱之「業務上文書」。查另案被告姚志宏既為UNITED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則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㈠、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㈠、附表九㈠所示之虛偽「預約發票」或「裝箱清單」,既均係另案被告姚志宏從事本案進出口貿易之業務過程中所製作,故均屬另案被告姚志宏從事業務之人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⑶再按「提單」即「載貨證券」,係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

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者,關於其權利之行使與提單之占有,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且得以背書轉讓,屬於刑法第201條之「有價證券」。

㈡論罪⒈核被告所為:

⑴其於事實欄所示,對附表二所示第一銀行、附表三所示臺灣

企銀、附表五所示渣打銀行、附表六所示華南商銀、附表七所示合庫銀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預約發票部分)、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對銀行重大詐欺罪。而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本屬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⑵其於事實欄所示,對附表四所示兆豐銀行部分,係犯刑法第2

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提單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裝箱清單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發票部分)。其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均屬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就填製不實發票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此部分論以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足,自毋庸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附此指明。

⑶其於事實欄所示,對附表八所示國泰世華銀行部分,係犯刑

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提單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預約發票、裝箱清單部分)、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對銀行重大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發票部分)。其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均屬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就填製不實發票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此部分論以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足,自毋庸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附此指明。

⑷其於事實欄所示,對於附表九所示富邦銀行部分,係犯刑法

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提單部分)、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預約發票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發票部分)。其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均屬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就填製不實發票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此部分論以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足,自毋庸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罪,附此指明。

⒉又移送併辦部分,與經起訴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與另案被告姚志宏,就上開所列各項罪名,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雖非UNITED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或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另案被告姚志宏共同實施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無身分之人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正犯論,故渠等就上開犯行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事實欄所示不知情之張郁喬、鍾宜君、新加坡DLS代辦公司人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遂行上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⒊又被告及另案被告姚志宏,共同基於單一以製作虛偽交易流

程及憑證之方式,以佳朗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俾向銀行詐取款項之犯罪決意,而於附表二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時間接連向附表二至附表九所示之銀行施以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依渠等之犯罪計畫,顯未僅限定於向單一銀行詐得款項,且渠等向各家銀行詐得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犯行,所破壞者為整體金融秩序,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渠等各次行為間時間間隔非遠、手段具高度類似性,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就渠等對各銀行所為犯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始屬合理。

⒋被告與另案被告姚志宏,既係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對各銀

行觸犯上開所列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對銀行重大詐欺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見偵緝字977卷第179頁),既未

自首復未繳回犯罪所得,也未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無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1、2項減刑事由之適用。又想像競合下輕罪減刑事由,得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而本案被告就其所共同涉犯填製附表四、八、九所示UNITED公司不實發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以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固係因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與UNITED公司商業負責人、從事業務之人即另案被告姚志宏成立共同正犯,然衡酌其犯罪情節,此本屬渠等謀議藉以向各銀行詐得款項之詐術分工一環,被告於此部分之參與程度,相較於其他共同正犯並未較輕微,此部分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因此於量刑時自也無庸審酌上開想像競合下輕罪減刑規定。

⒉又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刑法第59條減刑(見本院卷第353

至356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行為時本為智識能力正常之人,更是事實欄所示佳朗公司、頂瞬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其對於不應偽造附表二至附表九所示之文件向銀行詐貸乙事,當然沒有推諉不知之理,更與一般公司基層員工不得不配合上級指示或遭利用為犯罪手足之情形不同;其與另案被告姚志宏共同詐欺附表二至附表九所示8家不同銀行,詐得高達1億1,831萬8,732.55美元,總金額龐大,對金融秩序影響非微,犯行重大,本案並無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至於被告之辯護人其餘所提出被告之身體及家庭狀況、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均為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已足,與是否構成刑法第59條之要件而得適用,並無必然關聯,附此指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反而與另案被告姚志宏共同以事實欄所示之虛偽交易方式,申請信用狀詐取財物,犯罪總所得甚鉅,各家銀行遭詐騙之美金金額換算達新臺幣5,900餘萬元至14億餘元不等,破壞金融秩序,對銀行授信及開立信用狀之交易安全,已生重大程度之危害,犯罪情節重大,所為實有不當;復衡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尚未將犯罪所得賠付各銀行,及考量被告之素行(詳參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誤載部分經本院查詢各該前案判決後,予以排除,見本院卷第201至205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所獲利益,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請求緩刑宣告(見本院卷第353至356頁),然本院所判處刑度,非屬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範圍,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指明。

三、沒收:㈠查未扣案如附表四㈡、附表八㈡、附表九㈡所示偽造之提單,原

應依刑法第205條,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諭知沒收,然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判決另案被告姚志宏所涉與本案被告共同犯行有罪,並就上開偽造之提單均諭知沒收,此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也已確定,此有另案被告姚志宏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本院自無庸再就相同標的重複宣告沒收,以免過苛;另就其餘偽造後持之以行使之不實預約發票、發票、裝箱清單等物,雖均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交付各銀行承辦人員以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本法(銀行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屬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就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應回歸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規定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事實審法院既已查明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及已實際合法發還等應扣除之部分,不得僅因仍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其被害人、賠償數額尚屬欠明,即認無需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宣告,俾與刑法第38條之1所揭示之立法意旨相契合。又為貫徹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本案被告與另案被告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向附表二至九

所示之各銀行詐得開狀金額合計1億1,844萬0,700美元之信用狀,然渠等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應係該等信用狀押匯後扣除手續費,實際匯存入UNITED公司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或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故渠等實際押匯取得金額總計1億1,831萬8,732.55美元,此方屬本案之犯罪所得。

⑵再經函詢各銀行,遭詐貸之金額中目前尚欠之金額,除臺灣

中小企銀、兆豐銀行、渣打銀行均函覆稱均已清償而無剩餘未清償之款項外,其餘未清償之數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是依此計算,賸餘未清償部分總額為1,914萬5,684.61美元(計算式:715萬5,363.80美元+239萬3,624.65美元+491萬3,423.83美元+229萬7,042.36美元+238萬6,229.97美元=1,914萬5,684.61美元),而已清償之數額應為9,929萬5,015.39美元(計算式:【總開狀金額】1億1,844萬700美元-【未清償總額】1,914萬5,684.61美元=9,929萬5,015.39美元),此部分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再予沒收顯屬過苛,於沒收時自應予以扣除。

⑶再以UNITED公司匯出信用狀款項作為起點,匯入佳朗公司供

償還信用狀款項為終點,倘某一收款方將所收得之信用狀款項再次匯出予他方,則將該再次匯出之信用狀款項改計入該他方之收款金額,並自原收款方之收款金額中排除,依此方式,直至無從再依卷內資料釐清後續金流,或款項流入佳朗公司供向各銀行償還本案信用狀欠款為止,查核後續金流,確認該等信用狀款項最終由何人保有,可知上揭詐得之信用狀款項中,最終由另案被告姚志宏直接獲取、掌控之犯罪所得為1萬5,000美元及9,380萬3,291元(斯時相當於305萬7,60

3.19美元),以及頂瞬公司從中無償取得之部份為86萬4,025.86美元及3,450萬1,637元(斯時相當於112萬4,612.09美元),鍾宜君從中無償取得之部份為50萬元(斯時相當於1萬6,29

7.95美元),本案被告陳文明從中掌控之金額為61萬美元;其中用於清償其他非本案信用狀款項者152萬7,983.98美元,亦屬本案被告陳文明所掌控之犯罪所得;再扣除已清償各銀行本案信用狀款項9,929萬5,015.39美元後,剩餘詐得之1,180萬8,194.08美元,則推認由另案被告姚志宏與本案被告陳文明共同掌控,即2人平均獲取590萬4,097.04美元之犯罪所得。而依此計算本案被告陳文明實際掌控之犯罪所得為804萬2,081.02美元(計算式:61萬美元+152萬7,983.98美元+590萬4,097.04美元=804萬2,081.02美元)。

⒊是本案被告與另案被告姚志宏所共同詐得之犯罪所得,經計

算後由被告所掌控之犯罪所得為804萬2,081.02美元,上開計算過程均經另案被告姚志宏之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判決認定明確,嗣經上訴後也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再經本院核閱前開判決歷審之卷證資料確認屬實(一審卷係調閱電子卷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均供稱對上開認定結果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83至184頁),是此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應足堪認定,本院自應對其所掌控之犯罪所得共計804萬2,081.02美元諭知沒收,且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3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案被告姚志宏等人應沒收部分均經另案判決處理,於此不贅)。至於被告將來若有實際賠付銀行,而實質上屬於犯罪所得合法發還被害人,其自得於執行程序中再向執行檢察官主張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國彬移送併辦,檢察官彭毓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銀行法第125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遭詐騙銀行 遭詐貸金額(換算新臺幣) 目前尚欠金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二) 4,687萬3,083.71美元 (新臺幣14億3,800萬5,273.71元) 715萬5,363.80美元 (新臺幣2億1,951萬7,259.41元)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三) 986萬6,751.49美元 (新臺幣2億9,668萬3,350.55元) 0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四) 199萬3,965.25美元 (新臺幣5,936萬345.49元) 0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五) 464萬3,017.53美元 (新臺幣1億4,099萬9,156.35元) 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六) 1,296萬1,195.65美元 (新臺幣3億9,763萬2,632.99元) 239萬3,624.65美元 (新臺幣7,343萬3,292.55元)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七) 2,993萬0837.48美元 (新臺幣9億1,823萬9,183.8元) 491萬3,423.83美元 (新臺幣1億5,073萬7,455.65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八) 905萬6,872.48美元 (新臺幣2億8,196萬7,610.92元) 229萬7,042.36美元 (新臺幣7,151萬3,819.79元)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九) 299萬3,008.96美元 (新臺幣9,547萬999.81元) 238萬6,229.97美元 (新臺幣7,611萬5,963.58元) 總計 總開狀金額:1億1,844萬700美元 總遭詐貸金額(即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1億1,831萬8,732.55美元。 目前尚積欠總金額:1,914萬5,684.61美元。附表二、第一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2年1月30日 3N92/00222/5230 102年2月6日 美金1,396,000.00元 美金1,395,152.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07至31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1頁) UNITEDINTERNATIONALCO.LTD.(下稱UNITED公司)於102年1月15日開立之PERFORMAINVOICE(下稱預約發票,信用狀(二)卷第313頁)1張 2 102年2月19日 3N92/00298/5230 102年3月5日 美金707,100.00元 美金706,596.4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15至31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1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2月8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21頁) 3 102年3月15日 3N92/00500/3230 102年4月2日 美金1,272,200.00元 美金1,271,412.90元(此部分款項係存入UNITED公司永豐銀行外匯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23至327頁) ②第一銀行泰山分行2017年9月5日一泰山字第00108號函暨付款相關憑證1份(一審卷(八)第11至13頁) ③永豐銀行作業處106年9月12日永豐銀作業處字第1060000404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暨相關交易憑證等影本1份(一審卷(八)第141、15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3月6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29頁) 4 102年4月11日 3N92/00662/0230 102年4月26日 美金792,000.00元 美金791,461.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31至33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1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4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37頁) 5 102年5月2日 3N92/00820/7230 102年5月10日 美金990,000.00元 美金989,355.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39至34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4月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45頁) 6 102年5月2日 3N92/00821/5230 102年5月10日 美金940,500.00元 美金939,879.7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47至352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4月2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53頁) 7 102年5月16日 3N92/00932/7230 102年5月27日 美金1,980,000.00元 美金1,978,867.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55至35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5月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61頁) 8 102年6月3日 3N92/01042/2230 102年6月13日 美金990,000.00元 美金989,355.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63至36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5月24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69頁) 9 102年6月21日 3N92/01156/9230 102年6月26日 美金920,700.00元 美金919,237.5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71至37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6月14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77頁) 10 102年7月9日 3N92/01253/1230 102年7月11日 美金1,188,000.00元 美金1,186,321.8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79至38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5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7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85頁) 11 102年8月2日 3N92/01435/5230 102年8月7日 美金923,000.00元 美金921,692.8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87至39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5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7月19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393頁) 12 102年9月5日 3N92/01625/1230 102年9月17日 美金1,264,000.00元 美金1,263,230.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395至39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7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8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01頁) 13 102年10月9日 3N92/01833/4230 (編號13、14係同一張信用狀,但分2天押匯,並檢附不同預約發票) 102年10月17日 美金2,023,000.00元 美金697,007.8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03至40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7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9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09頁) 14 102年10日9日 102年10月15日 美金1,323,130.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03至40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7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9月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11頁) 15 102年11月6日 3N92/02024/0230 102年11月8日 美金727,500.00元 美金726,466.5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13至41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0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19頁) 16 102年11月20日 3N92/02115/7230(編號16、17係同一張信用狀,但分2天押匯,並檢附不同預約發票) 102年12月2日 美金2,441,000.00元 美金689,019.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21至42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1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29頁) 17 102年11月20日 102年11月25日 美金1,748,533.6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21至42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1月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31頁) 18 102年11月27日 3N92/02154/8230 102年12月2日 美金994,000.00元 美金992,593.4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33至43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1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39頁) 19 102年12月6日 3N92/02208/1230 102年12月13日 美金966,000.00元 美金964,632.6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41至44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2月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47頁) 20 102年12月18日 3N92/02272/2230 102年12月23日 美金690,000.00元 美金689,019.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49至45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1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55頁) 21 103年1月10日 4N92/00101/3230 103年1月14日 美金1,349,000.00元 美金1,347,096.4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57至46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月3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63頁) 22 103年3月11日 4N92/00448/9230 103年3月13日 美金801,500.00元 美金800,305.42元(美金785,928.42元用於償還進口OA款項,餘款扣除手續費後淨額14,377美金元存入UNITED帳戶內)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65至469頁) ②第一銀行泰山分行付款相關憑證1份(一審卷(八)第15至17頁) ③上海銀行松江分行出口押匯\信用狀項下託收申請書及託收憑證等資料1份(一審卷(八)第45至51頁) ④扣案之上海商銀103年3月13日入帳通知書1紙(影本見一審卷(十二)第31頁) ⑤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3月3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71頁) 23 103年4月7日 4N92/00629/5230 103年4月9日 美金1,179,000.00元 美金1,177,413.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73至47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4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79頁) 24 103年4月11日 4N92/00672/4230 103年4月14日 美金1,136,000.00元 美金1,134,470.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81至48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5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4月7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87頁) 25 103年5月8日 4N92/00835/2230 103年5月13日 美金418,740.00元 美金418,166.68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89至4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5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4月3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495頁) 26 103年5月28日 4N92/00953/7230 103年6月3日 美金1,765,000.00元 美金1,762,631.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497至50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03頁) 27 103年6月5日 4N92/01003/9230 103年6月9日 美金1,680,000.00元 美金1,677,745.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05至50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11頁) 28 103年6月12日 4N92/01061/6230 103年6月16日 美金980,000.00元 美金978,678.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13至51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19頁) 29 103年6月18日 4N92/01091/8230 103年6月23日 美金658,000.00元 美金657,107.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一審卷㈠第57、5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9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一審卷㈠第61頁) 30 103年6月24日 4N92/01136/1230 103年6月30日 美金1,295,500.00元 美金1,293,757.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21至52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39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27頁) 31 103年9月10日 4N92/01552/9230 103年9月15日 美金805,000.00元 美金803,925.08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29至53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9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35頁) 32 103年10月3日 4N92/01679/7230 103年10月6日 美金699,000.00元 美金698,064.6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37至54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9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43頁) 33 103年10月8日 4N92/01701/7230 103年10月13日 美金1,540,000.00元 美金1,537,957.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45至54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0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51頁) 34 103年11月26日 4N92/01977/0230 103年11月27日 美金1,422,000.00元 美金1,420,112.7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53至55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5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0月6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59頁) 35 103年11月28日 4N92/01999/1230 103年12月1日 美金1,456,000.00元 美金1,454,067.9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61至56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5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2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 (二)卷第567頁) 36 103年12月5日 4N92/02046/8230 103年12月8日 美金581,000.00元 美金580,220.02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69至57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 (二)卷第575頁) 37 103年12月16日 4N92/02106/5230 103年12月18日 美金770,000.00元 美金768,971.1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77至58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83頁) 38 103年12月19日 4N92/02135/9230 103年12月22日 美金794,000.00元 美金792,939.5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85至58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91頁) 39 103年12月30日 4N92/02196/1230 103年12月31日 美金1,196,000.00元 美金1,194,410.2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93至5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49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 (二)卷第599頁) 40 104年3月16日 5N92/00433/8230 104年3月18日 美金1,018,000.00元 美金1,016,644.6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01至60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51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3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07頁) 41 104年3月30日 5N92/00517/2230 104年4月1日 美金1,042,000.00元 美金1,040,613.0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09至61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53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3月23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13頁) 42 104年4月13日 5N92/00587/3230 104年4月14日 美金983,000.00元 美金981,690.72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15至61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53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4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21頁) 43 104年4月20日 5N92/00626/8230 104年4月23日 美金722,000.00元 美金721,034.3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23至62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53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4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29頁) 44 104年5月11日 5N92/00755/8230 104年5月12日 美金1,434,000.00元 美金1,432,096.9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31至63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紙(一審卷(二)第55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5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37頁) 總計44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4,692萬9,740.00元(新臺幣14億3,974萬3,414.53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4,687萬3,083.71元(新臺幣14億3,800萬5,273.71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美金715萬5,363.80元(新臺幣2億1,951萬7,259.41元)。 依據:第一銀行泰山分行106年7月13日一泰山字第00077號函及110年7月7日一泰山字第00103號函暨附件資料各1份(一審卷(五)第5至13頁及二審卷三第251至253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2至104年平均新臺幣兌美金元匯率30.6787((29.7700+30.3680+31.8980)÷3=30.67866,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換算,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2年4月11日 O13UH200042MD022 102年4月29日 美金385,000.00元 美金384,623.5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27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4月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29頁) 2 102年4月11日 O13UH200043MD022 102年4月29日 美金980,000.00元 美金979,296.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23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紙(一審卷(二)第23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4月3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25頁) 3 102年6月20日 O13UH200074MD022 102年6月26、28日、同年7月1日 美金1,155,000.00元 美金1,174,245.1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19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23、25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6月14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21頁) 4 102年12月25日 O13UH200184MD022 102年12月30日 美金1,185,000.00元 美金1,183,326.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15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31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2月13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17頁) 5 102年12月27日 O13UH200186MD022 102年12月30日 美金1,065,000.00元 美金1,063,494.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11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 UNITED公司於102年12月 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 (信用狀卷㈠第113頁) 6 103年3月25日 O14UH200027MD022 103年3月27日 美金1,250,000.00元 美金1,248,318.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07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3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3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09頁) 7 103年5月16日 O14UH200053MD022 103年5月20日 美金490,600.00元 美金489,930.8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03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05頁) 8 103年6月5日 O14UH200064MD022 103年6月9日 美金848,000.00元 美金846,854.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99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3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101頁) 9 103年10月1日 O14UH200105MD022 103年10月2日 美金1,161,000.00元 美金1,159,456.3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95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4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9月2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97頁) 10 103年11月20日 O14UH200121MD022 103年11月21日 美金486,000.00元 美金485,345.1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91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45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 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93頁) 11 103年12月10日 O14UH200129MD022 103年12月12日 美金853,000.00元 美金851,861.88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87頁) 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單1份(一審卷(二)第4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 28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卷㈠第89頁) 總計11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985萬8,600.00元(新臺幣2億9,643萬8,243.40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986萬6,751.49元(新臺幣2億9,668萬3,350.55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0元。 依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106年8月1日106建成字第0220600159號函暨附表1份(一審卷(五)第15至17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2至103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0.069((29.7700+30.368)÷2=30.069)換算,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四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2年1月25日 F3OBCQ20001/1 102年2月22日 美金910,000.00元 美金910,456.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97至199頁) ②上海商業銀行押匯伴書、UNITED公司之受益人聲明書各1份(一審卷㈠第175、183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①UNITED公司於102年1月30日開立之發票1張(一審卷㈠第177頁) ②UNITED公司於102年1月30日開立之裝箱清單(PACKINGWEIGHTLIST)1張(一審卷㈠第179頁) ③附表四(二)編號1所示提單 2 102年1月25日 F3OBCQ20002/1 102年2月7日 美金1,083,500.00元 美金1,083,509.2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201至204頁) ②上海商業銀行押匯伴書、UNITED公司之受益人聲明書各1份(一審卷㈠第193、201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①UNITED公司於102年1月29日開立之發票1張(一審卷㈠第195頁) ②UNITED公司於102年1月29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一審卷㈠第 197頁) ③附表四(二)編號2所示提單 總計2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199萬3,500.00元(新臺幣5,934萬6,495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199萬3,965.25元(新臺幣5,936萬345.49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0元。 依據:兆豐銀行衡陽分行106年7月13日兆銀衡陽字第1060000028號函暨附件資料1份(一審卷(五)第59至67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2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29.77換算,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四(二)向兆豐銀行行使之偽造提單(BILLOF LADING)編號 開立之法人名義 日期 號碼 影本所在頁數 對應之信用狀 1 MASTERSHIPPINGCO.LTD 102年2月1日 SINSZX0000000 (一審卷㈠第181頁) 附表四㈠編號1所示F3OBCQ20001/1信用狀 2 MASTERSHIPPINGCO.LTD 102年1月30日 SINSZX0000000 (一審卷㈠第199頁) 附表四㈠編號2所示F3OBCQ20002/1信用狀附表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依據 1 103年1月27日 000000000000 103年1月29日 美金1,065,000.00元 美金1,063,565.00元 ①渣打銀行104年8月20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41012194號函暨附件徵信資料1份(信用狀㈠卷第397至532頁,此為附表五共通性證據) ②渣打銀行104年12月22日渣打銀行SCBCL字第1041018121號函暨附件信用狀明細一覽表1份(信用狀 ㈠卷第533至535頁,此為附表五共通性證據)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1頁) 2 103年4月24日 000000000000 103年4月28日 美金635,000.00元 美金634,138.33元 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5頁) 3 103年5月8日 000000000000 103年5月13日 美金1,056,260.00元 美金1,054,836.65元 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5頁) 4 103年8月7日 000000000000 103年8月11日 美金842,000.00元 美金840,876.37元 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9頁) 5 103年8月19日 000000000000 103年8月22日 美金1,051,000.00元 美金1,049,601.18元 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1頁) 總計5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464萬9,260元(新臺幣1億4,118萬8,727.68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464萬3,017.53元。(新臺幣1億4,099萬9,156.35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0元。 依據:渣打銀行106年7月10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4754號函1紙(一審卷(五)第45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3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0.3680換算,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六、華南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2年1月4日 3PH0-00000-000S 102年1月23日 美金1,042,100.00元 美金1,042,621.0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3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57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UNITED公司於101年12月28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55頁) 2 102年2月19日 3PH0-00000-000S 102年3月8日 美金734,500.00元 美金733,968.7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59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63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2月8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1頁) 3 102年8月28日 3PH0-00000-000S 102年9月11日 美金1,264,000.00元 美金1,262,784.2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65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69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7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8月 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67頁) 4 102年8月28日 3PH0-00000-000S 102年9月12日 美金1,256,000.00元 美金1,255,213.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71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75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7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8月 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73頁) 5 102年12月6日 3PH0-00000-000S 102年12月13日 美金483,000.00元 美金482,308.8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77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81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9頁) UNITED公司於102年11月 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79頁) 6 103年2月21日 4PH0-00000-000S 103年2月25日 美金1,039,000.00元 美金1,037,599.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83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87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2月 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85頁) 7 103年3月4日 4PH0-00000-000S 103年3月6日 美金1,173,000.00元 美金1,171,421.0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89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93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3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2月 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91頁) 8 103年6月12日 4PH0-00000-000S 103年6月16日 美金469,000.00元 美金468,359.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95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99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97頁) 9 103年8月25日 4PH0-00000-000S 103年8月29日 美金1,053,000.00元 美金1,051,598.5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01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05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8月 18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03頁) 10 103年9月3日 4PH0-00000-000S 103年9月5日 美金1,173,000.00元 美金1,171,440.5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07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11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8月 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09頁) 11 103年9月17日 4PH0-00000-000S 103年9月19日 美金305,300.00元 美金304,883.02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13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17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9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15頁) 12 103年12月3日 4PH0-00000-000S 103年12月5日 美金466,000.00元 美金465,371.4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19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23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7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 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21頁) 13 104年2月13日 5PH0-00000-000S 104年2月16日 美金704,000.00元 美金703,058.0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25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29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2月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27頁) 14 104年3月2日 5PH0-00000-000S 104年3月4日 美金332,000.00元 美金331,547.8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31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35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1月 16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33頁) 15 104年3月5日 5PH0-00000-000S 104年3月9日 美金1,232,000.00元 美金1,230,362.8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37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41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UNITED公司於103年2月 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39頁) 16 104年3月19日 5PH0-00000-000S 104年3月23日 美金249,000.00元 美金248,657.15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二)卷第143頁) ②華南銀行國際金融部匯證實書1紙(信用狀(二)卷第149頁) ③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UNITED公司於104年3月 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二)卷第145頁) 總計16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1,297萬4,900元(新臺幣3億9,805萬3,064.63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1,296萬1,195.65元(新臺幣3億9,763萬2,632.99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美金239萬3,624.65元(新臺幣7,343萬3,292.55元)。 依據:華南銀行106年7月7日陳報狀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行110年6月17日(110)華銀北南港字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資料各1份(一審卷(五)第19、21頁及二審卷三第165至167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2至104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0.6787換算,小數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依據 1 102年2月19日 3UALLH20126 102年3月5日 美金629,000.00元 美金628,579.50元 ①合作金庫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綜合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135至162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南京西路分行授信申請書等資料1份(信用狀 ㈠卷第163至166頁) ③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南京東路分行)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以上①至③為共通性證據) ④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2 102年2月27日 3UALLH20156 102年3月13日 美金769,000.00元 美金768,509.5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3 102年3月15日 3UALLH20200 102年4月3日 美金265,800.00元 美金265,589.1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1頁) 4 102年5月2日 3UALLH20299 102年5月10日 美金737,500.00元 美金737,026.2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3頁) 5 102年8月20日 3UALLH20557 102年8月30日 美金1,183,000.00元 美金1,181,328.8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5頁) 6 102年8月20日 3UALLH20558 102年8月30日 美金1,814,000.00元 美金1,811,445.4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5頁) 7 102年8月27日 3UALLH20569 102年9月5日 美金1,059,000.00元 美金1,057,502.4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5頁) 8 102年9月6日 3UALLH20588 102年9月17日 美金1,039,000.00元 美金1,038,384.5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7頁) 9 102年9月27日 3UALLH20645 102年10月4日 美金1,035,000.00元 美金1,033,691.2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7頁) 10 102年11月8日 3UALLH20757 102年11月15日 美金739,500.00元 美金738,560.62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29頁) 11 103年2月17日 4UALLH20079 103年2月20日 美金1,339,000.00元 美金1,337,199.67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1頁) 12 103年3月10日 4UALLH20113 103年3月13日 美金1,040,000.00元 美金1,038,598.33元 (此部分所得款項,被告指示銀行直接清償OA還款之用,未匯入UNITED公司帳戶)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付款資料2份(一審卷(八)第27、29頁) ③上海銀行松江分行106年9月 12日上松江字第1060000009號函暨附件出口押匯\信用狀項下託收申請書及託收憑證等資料1份(一審卷(八)第41至43、53至57頁) ④扣案之上海商銀103年3月13日入帳通知書(影本見一審卷(十二)第29頁) 13 103年3月18日 4UALLH20132 103年3月20日 美金1,047,000.00元 美金1,045,589.0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3頁) 14 103年3月31日 4UALLH20154 103年4月3日 美金1,177,000.00元 美金1,175,415.67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3頁) 15 103年5月2日 4UALLH20229 103年5月6日 美金459,000.00元 美金458,373.0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5頁) 16 103年5月16日 4UALLH20267 103年5月20日 美金792,900.00元 美金791,827.8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7頁) 17 103年8月8日 4UALLH20530 103年8月11日 美金568,000.00元 美金567,237.1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9頁) 18 103年8月13日 4UALLH20538 103年8月15日 美金1,390,000.00元 美金1,388,154.8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9頁) 19 103年9月18日 4UALLH20620 103年9月19日 美金2,062,000.00元 美金2,059,270.0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1頁) 20 103年9月23日 4UALLH20635 103年9月26日 美金1,042,000.00元 美金1,040,613.0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3頁) 21 103年10月3日 4UALLH20667 103年10月6日 美金1,173,000.00元 美金1,171,440.5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3頁) 22 103年10月20日 4UALLH20702 103年10月22日 美金415,000.00元 美金414,438.58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3頁) 23 103年10月30日 4UALLH20744 103年11月3日 美金699,000.00元 美金698,064.6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5頁) 24 103年12月4日 4UALLH20820 103年12月5日 美金150,000.00元 美金149,787.5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7頁) 25 104年2月3日 5UALLH20068 104年2月6日 美金806,000.00元 美金804,923.77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9頁) 26 104年2月9日 5UALLH20087 104年2月11日 美金912,000.00元 美金910,784.20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9頁) 27 104年2月13日 5UALLH20114 104年2月16日 美金196,000.00元 美金195,726.9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28 104年3月11日 5UALLH20156 104年3月13日 美金1,012,000.00元 美金1,010,652.5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29 104年3月19日 5UALLH20174 104年3月23日 美金1,089,000.00元 美金1,087,551.1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1頁) 30 104年3月25日 5UALLH20191 104年3月27日 美金1,161,000.00元 美金1,159,456.35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3頁) 31 104年4月2日 5UALLE20204 104年4月7日 美金1,564,000.00元 美金1,561,925.7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3頁) 32 104年5月4日 5UALLE20274 104年5月6日 美金604,000.00元 美金603,189.73元 ①合作金庫客戶別進口開狀登記簿1份(信用狀㈠卷第193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5頁) 總計32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2,996萬8,700元(新臺幣9億1,940萬756.69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2,993萬837.48元(新臺幣9億1,823萬9,183.8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美金491萬3,423.83元(新臺幣1億5,073萬7,455.65元)。 依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0年5月17日合金南京東路字第1100001682號函暨附件1份(二審卷三第99至101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2至104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0.6787換算,小數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八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3年5月2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5月6日 美金1,000,000.00元 美金998,651.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248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5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4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49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3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 ㈠卷第252頁) ③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3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255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1所示之提單 2 103年5月22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5月26日 美金2,380,000.00元 美金2,376,811.6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259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7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61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23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67頁) ③UNITED公司於103年5月23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271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2所示之提單 3 103年6月18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6月23日 美金620,000.00元 美金619,158.3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275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39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1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77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19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83頁) ③UNITED公司於103年6月19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287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3所示之提單 4 103年11月7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11月10日 美金1,078,000.00元 美金1,076,565.6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29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5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0月2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93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8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299頁) ③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8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303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4所示之提單 5 103年11月24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11月25日 美金1,871,000.00元 美金1,868,521.52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30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5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 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09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 24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15頁) ③如附表八(二)編號5所示之提單 6 103年11月26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11月27日 美金426,000.00元 美金425,424.10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32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5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23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26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29頁) ③UNITED公司於103年11月26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333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6所示之提單 7 103年12月19日 4AFOB2M00000000 103年12月22日 美金616,000.00元 美金615,173.9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337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9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39頁) ②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19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45頁) ③如附表八(二)編號7所示之提單 8 104年5月18日 5AFOB2M00000000 104年5月19日 美金1,078,000.00元 美金1,076,565.63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351頁) ②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55頁) ①UNITED公司於104年5月11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53頁) ②UNITED公司於104年5月18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359頁) ③UNITED公司於104年5月18日開立之裝箱清單1張(信用狀㈠卷第363頁) ④如附表八(二)編號8所示之提單 總計8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906萬9,000元(新臺幣2億8,234萬5,177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905萬6,872.48元(新臺幣2億8,196萬7,610.92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美金229萬7,042.36元(新臺幣7,151萬3,819.79元)。 依據: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106年7月11日國世館前字第1060000271號函及國泰世華銀行大型產業作業中心110年5月27日國世產業作字第1100000004號函暨相關附件資料各1份(一審卷(五)第47至57頁及二審卷三第113至115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3至104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1.133換算((30.368+31.898)÷2=31.133),小數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八(二)向國泰世華銀行行使之偽造提單(BILLOF LADING)編號 開立之法人名義 日期 號碼 影本所在頁數 對應之信用狀 1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5月4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253頁) 附表八㈠編號1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2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5月23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269頁) 附表八㈠編號2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3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6月21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285頁) 附表八㈠編號3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4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11月8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301頁) 附表八㈠編號4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5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11月24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317頁) 附表八㈠編號5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6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11月26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331頁) 附表八㈠編號6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7 MASTERSHIPPINGCO.LTD 103年12月20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347頁) 附表八㈠編號7所示4AFOB2M00000000信用狀 8 MASTERSHIPPINGCO.LTD 104年5月18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361頁) 附表八㈠編號8所示5AFOB2M00000000信用狀附表九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編號 開狀日期 信用狀號碼 匯款日期 開狀金額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 信用狀申請書及依據 提出之不實文件 1 104年1月6日 F5OBTH0000000USO 104年1月8日 美金1,328,000.00元 美金1,326,236.4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541至544頁) ②UNITED公司所開立之匯票2張(信用狀㈠卷第551頁) ③進口到單通知書、放款文件各1張(信用狀 ㈠卷第554、555頁) ④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49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22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545頁) ②UNITED公司於104年1月6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552頁) ③如附表九(二)編號1所示提單 2 104年1月6日 F5OBTH0000000USO 104年1月8日 美金1,136,000.00元 美金1,134,489.27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563至566頁) ②UNITED公司所開立之匯票2張(信用狀㈠卷第573頁) ③進口到單通知書、付款文件各1張(信用狀 ㈠卷第576、577頁) ④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 49頁) ①UNITED公司於103年12月15日開立之預約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 567頁) ②UNITED公司於104年1月6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574頁) ③如附表九(二)編號2所示提單 3 104年3月27日 F5OBTH0000000USO 104年4月1日 美金533,000.00元 美金532,283.22元 ①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份(信用狀㈠卷第581、582頁) ②UNITED公司所開立之匯票2張(信用狀㈠卷第590頁) ③進口單據通知書及付款文件各1張(信用狀 ㈠卷第593、594頁) ④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一審卷(二)第 53頁) ①UNITED公司於104年3月20日開立之預約發票 1張(信用狀㈠卷第583頁) ②UNITED公司於104年3月28日開立之發票1張(信用狀㈠卷第591頁) ③如附表九(二)編號3所示提單 總計3筆 申請開立信用狀金額:美金299萬7,000元(新臺幣9,559元8,306元)。 押匯後實際取得金額:美金299萬3,008.96元(新臺幣9,547萬999.81元)。 目前尚欠信用狀金額:美金238萬6,229.97元(新臺幣7,611萬5,963.58元)。 依據:富邦銀行106年7月11日及110年5月19日陳報狀暨附件相關未清償款項資料各1份(一審卷(五)第75至77頁及二審卷三第89至91頁) 說明:新臺幣金額依104年平均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為31.898換算,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九(二)向富邦銀行行使之偽造提單(BILLOF LADING)編號 開立之法人名義 日期 號碼 頁數 對應之信用狀 1 MASTERSHIPPINGCO.LTD 104年1月6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553頁) 附表九㈠編號1所示F5OBTH0000000USO信用狀 2 MASTERSHIPPINGCO.LTD 104年1月7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575頁) 附表九㈠編號2所示F5OBTH0000000USO信用狀 3 MASTERSHIPPINGCO.LTD 104年3月30日 SINSZX0000000 (信用狀㈠卷第592頁) 附表九㈠編號3所示F5OBTH0000000USO信用狀附表十(沒收)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 備註 1 陳文明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04萬2,081.02美元(計算式:61萬美元+152萬7,983.98美元+590萬4,097.04美元=804萬2,081.02美元) 沒收並追徵附件:證據清單◎卷宗對照清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信用狀資料(一),下稱信用狀卷(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信用狀資料(二),下稱信用狀卷(二)104年度他字第5726號卷,下稱他字5726卷105年度偵字第740號卷,下稱偵字740卷105年度偵字第12866號卷,下稱偵字12866卷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一,下稱一審卷一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二,下稱一審卷二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三,下稱一審卷三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四,下稱一審卷四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五,下稱一審卷五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六,下稱一審卷六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七,下稱一審卷七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八,下稱一審卷八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九,下稱一審卷九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十,下稱一審卷十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十一,下稱一審卷十一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十二,下稱一審卷十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卷一,下稱二審卷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卷二,下稱二審卷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卷三,下稱二審卷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卷四,下稱二審卷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卷,下稱台上字6307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256號卷,下稱他字256卷110年度他字第4416號卷,下稱他字4416卷111年度他字第1297號卷,下稱他字1297卷111年度偵字第7210號卷,下稱偵字7210卷111年度偵字第16654號卷,下稱偵字16654卷114年度偵緝字第977號卷,下稱偵緝字977卷114年度偵緝字第978號卷,下稱偵緝字978卷11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下稱本院卷

壹、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列證據

一、供述證據

(一)被告陳文明

1、104年7月23日調查中之供述(他字5726卷第7至14頁)

2、114年1月28日警詢中之供述【通緝到案】(偵緝字977卷第7至11頁)

3、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供述(他字5726卷第288至295頁)

4、105年11月23日偵查中之供述(偵字740卷第74至75頁)

5、114年1月29日偵查中之供述(偵緝字978卷第7至13頁,偵緝字977卷第35至41頁)

6、114年2月13日偵查中之供述(偵緝字977卷第179至180頁)

7、114年5月14日偵查中之供述(偵緝字978卷第31至33頁)

8、115年1月22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本院卷第179至190頁)

9、107年3月20日審判中之供述(一審卷十第85至114頁)

10、115年4月14日審判中之供述(本院卷第329至357頁)

(二)證人即共犯姚志宏

1、104年12月9日調詢中之供述(他字5726卷第435至447頁)

2、105年8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供述(偵字12866卷第47至50頁)

3、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475至479頁)

4、105年1月6日偵查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30至31頁)

5、105年11月2日偵查中之證述(偵字12866卷第125至130頁)

6、105年11月23日偵查中之供述(偵字12866卷第141至146頁)

7、114年5月15日偵查中之供述(偵緝字977卷第197至200頁)

8、106年4月6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一第73至82頁)

9、106年4月24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一第159至167頁)

10、106年6月22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三第3至7頁)

11、106年8月24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七第3至10頁)

12、106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九第191至236頁)

13、107年1月22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一審卷十第49至52頁)

14、107年3月20日審判中之供述(一審卷十第84、114頁)

15、107年4月17日審判中之供述(一審卷十第187至225頁)

16、107年5月24日審判中之供述(一審卷十一第5至105頁)

17、109年9月23日偵查中供述(二審卷二第374至376頁)

18、107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一第182至192頁)

19、108年4月15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一第250至253頁)

20、108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一第318至322頁)

21、109年1月8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一第376至383頁)

22、109年3月11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二第11至16頁)

23、109年5月6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二第57至62頁)

24、109年7月1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二第109至112頁)

25、109年8月26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二第306至309頁)

26、109年9月23日訊問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二第374至376頁)

27、110年3月24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三第21至25頁)

28、110年4月21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三第49至52頁)

29、110年9月7日審理程序中之供述(二審卷三第343至461頁)

(三)證人即佳朗公司會計蘇素敏

1、104年7月23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49至53頁)

2、104年9月18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54至62頁)

3、104年12月2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144至146頁)

4、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供述(他字5726卷第288至295頁)

5、105年11月2日偵查中之證述(偵字12866卷第125至130頁)

6、105年11月23日偵查中之證述(偵字12866卷第141至146頁)

7、107年4月17審判中之證述(一審卷十第189至208頁)

(四)證人即無限通運公司副理張郁喬

1、104年12月9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396至410頁)

2、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427至433頁)

(五)證人即華光公司會計鍾宜君

1、104年12月9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298至305頁)

2、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337至340頁)

3、110年7月13日準備程序中之證述(二審卷三第247至250頁)

4、110年9月7日審理程序中之證述(二審卷三第343至461頁)

(六)證人即無限通運公司總務楊詠淇

1、104年12月9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342至350頁)

2、104年12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391至394頁)

(七)證人即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經理林沛辰104年11月16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273至277頁)

(八)證人即上海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襄理黃忠賢104年12月1日調詢中之證述(他字5726卷第151至154頁)

(九)證人即JADE公司負責人薛宇糧107年5月24日審判中之證述(一審卷十一第16至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一)UNITED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文華工商會計師事務所證明書(他字5726卷第189至191頁)

(二)SOLAR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他字5726卷第214至219頁)

(三)喬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5726卷第81頁)、喬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一審卷三第203至205頁)

(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約定書(他字5726卷第73至74頁)

(五)UNITED公司之上海商銀帳戶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電文各1份(見一審卷二第13至419頁)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申請書、聲明書、OBU印鑑卡、交易明細表(他字5726卷第210至213、220至225頁)

(七)佳朗公司開立予SOLAR公司之INVOICE(發票)乙份(他字5726卷第83至96頁)

(八)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UNITED公司Proforma Invoice各44紙(信用狀卷(二)第206至637頁)

(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核貸通知書、企業授信報核書、客戶授信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1紙、UNITED公司ProformaInvoice11紙(信用狀卷(一)第3至129頁)

(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書、進口信用狀明細查詢、開發信用狀申請書2紙(信用狀卷(二)第185至204頁)

(十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企業授信申請書、SME客戶事業概況報告、佳朗公司開設信用狀明細一覽表(信用狀卷(一)第487至493、521、535頁)

(十二)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分行額度通知書、授信契約書、進口墊(貸)款分戶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UNITED公司Proforma Invoice各16紙(信用狀卷(二)第3、5至37、39至51、53、55至149頁)

(十三)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一般授信申請書、客戶資料表、客戶別進口信用狀登記簿、佳朗公司開設信用狀明細一覽表(信用狀卷(一)第163至203頁)

(十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綜合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融資暨委任承兌約定條款、開發信用狀申請書、UNITED公司Proforma Invoice、Bill of Lading(提單)、PackingList(包裝單)各8紙(信用狀卷(一)第222至245、248至363頁)

(十五)台北富邦銀行授信帳號動支明細及餘額查詢、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到單通知書、UNITED公司Proforma Invoice、Bill of Lading(提單)各3紙(信用狀卷(一)第539至594頁)

(十六)佳朗公司102年1月至104年5月間「銀行借款」會計科目總分類帳、佳朗公司102年度至104年度銀行借款明細(他字5726卷第35至47、205至208、470至473頁)

(十七)頂瞬公司103年1月至12月「暫收款」、「利息支出」科目總分類帳(他字5726卷第226至229、422至425頁)

(十八)萬洋通公司於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聲明(附於他字5726卷內證明書中)

(十九)證人即共犯姚志宏與證人鍾宜君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8張(他字5726卷第308至335頁)

(二十)臺灣企銀客戶授信申請書、合庫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綜合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綜合授信約定書、渣打銀行開戶申請資料、富邦銀行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總約定書、華南商銀授信契約書、兆豐商銀綜合授信契約書各1份、第一商銀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2份(信用狀卷(一)第9、135至142、222至229、487、600頁;信用狀卷(二)第5至27、185至189、289至290、297至298),及上開8間銀行所提供之對帳單各1份(信用狀卷(一)、(二))、深圳萬洋通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他字5726卷第236頁)

(二十一)證人即共犯姚志宏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紙(見一審卷九第11頁)

(二十二)證人即共犯姚志宏寄發、證人蘇素敏回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及UNITED公司開立、其上蓋有被告印文之103年5月2日「預約發票」各1份(偵字12866卷第160至161頁)

(二十三)UNITED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外匯活期存款臨時對帳單1份、匯款電文6份、永豐銀行交易憑證、傳真交易指示單、匯款單、匯出匯款主檔明細查詢、交易明細、佳朗公司總分類帳各1份(一審卷二第21至55、57、6

1、63、69、71、第77頁;一審卷八第153、163至167、169頁;他字5726卷第220頁),及JADE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取自扣案物編號B1-22-3第10頁;一審卷十二第33頁)

(二十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0年5月19日陳報狀暨檢附之佳朗集團有限公司開立受益人為UNITED公司之信用狀尚未清償金額表、債權計算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5578號債權憑證影本各1份、合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0年5月17日合金南京東路字第1100001682號函暨檢附之佳朗集團有限公司開立受益人為UNITED公司之信用狀尚未清償明細1份、中小企銀建成分行110年5月21日建成字第1108201085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份、國泰世華銀行大型產業作業中心110年5月27日國世產業作字第1100000004號函暨檢附之佳朗集團有限公司開立之信用狀尚未清償金額表1份、頂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行110年6月17日(110)華銀北南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佳朗集團有限公司開立之信用狀截至110年4月30日止尚未清償金額表1份、第一銀行泰山分行110年7月7日一泰山字第0010

3 號函暨附件(表格)(見二審卷三第89頁至第98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5頁至第167頁、第251至256頁)

(二十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2074號搜索票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偵字740卷第46至52、104至107頁;二審卷一第164至168頁)、扣案之佳朗公司銷貨發票資料2份(偵12866卷第19、22頁;他5726卷第27、32、83至96頁)、開發信用狀明細1份(偵字740卷第116頁正反面)、銀行還款資料1份(扣押物編號:B1-8)、財務資料4份(扣押物編號:B1-21-1、B1-21-2、B1-21-3、B1-21-4)、資金往來憑證7份(扣押物編號:B1-22-1、B1-22-2、B1-22-3、B1-22-4、B1-22-5、B1-22-6、B1-22-7)UN

TED、SOLAR公司及佳朗公司匯款、信用狀明細共13張(他字5726卷第378至384頁)、信用狀資料卷宗㈠、㈡

(二十六)【併辦】

1、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77號(下稱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電子卷證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判決影本(偵緝字978卷第45至81頁,他字4416卷第171至230頁)

2、檢舉函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影本(他字4416卷第9至52頁)

3、告發人姚志宏提出之刑事告發狀及所附頂瞬公司2012年信用狀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影本(士林地檢他字256卷第1至77頁反面)

貳、卷內其他證據

一、供述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一)【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06年07月13日一泰山字第77號函暨佳朗公司信用狀交易資料(本院卷第207至209頁)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106年08月01日106建成字第0220600159號函暨佳朗公司信用狀交易明細資料(本院卷第211至213頁)

(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07月07日民事陳報狀暨佳朗公司信用狀相關資料(本院卷第215至217頁)

(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6年07月11日國世館前字第1060000271號函暨佳朗公司信用狀資料(本院卷第219至221頁)

(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行】106年07月13日兆銀衡陽字第1060000028號函暨佳朗公司信用狀交易資料(本院卷第223至225頁)

(六)【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106年08月01日永豐銀西松分行字第1060000015號函(本院卷第227頁)

(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07月11日民事陳報狀暨信用狀資料(本院卷第229至231頁)

(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07月2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暨佳朗公司信用狀相關放款交易資料(本院卷第237至239頁)

(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6年12月27日合金南京東路字第1060004880號函暨佳朗公司相關信用狀交易資料(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07月10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4754號函(一審卷五第45頁)

參、書狀

一、【被告陳文明】刑事準備狀(本院卷第155至171頁)

二、【被告陳文明】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277至315頁)

三、【被告陳文明】115年6月23日刑事陳報狀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