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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緝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5號原 告 劉芳妤被 告 杜彥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另對被告陳國昇、黃裕元、倪翰元、林熒斌、吳翔和(原名:吳佳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另對被告沈千越、顏芸萱、羅俊瑜、張怡婷、林晏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另對被告林彥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