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原 告 王秀錦被 告 杜彥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另對被告陳國昇、黃裕元、倪翰元、林熒斌、吳翔和(原名:吳佳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另對被告沈千越、顏芸萱、羅俊瑜、張怡婷、林晏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另對被告林彥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