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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25號原 告 鄭雅文被 告 陳冠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冠綸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