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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原 告 胡博絟 生前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被 告 柯秉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原告雖然民國114年8月22日死亡,惟其本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是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