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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87號原 告 陳又瑄被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御存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陳又瑄固以被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犯刑法恐嚇取財未遂、強制罪等為由而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查,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狀上蓋印「刑事科查無」戳章存卷可查。則原告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既尚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並繫屬於本院,其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