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97號原 告 周韻佳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被 告 YANG ARLENE ABUBO(中文名:楊宜瑧)
楊志宏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沈威宏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