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21號原 告 杜柏毅被 告 劉俊彥 (已歿)上列當事人因重利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號被告劉俊彥所涉重利罪部分,因被告劉俊彥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即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