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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55號原 告 鄭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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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進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初怡芃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軒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