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71號原 告 洪金蘭被 告 劉柏煌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