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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06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