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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3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09號原 告 周慧萍被 告 陳珠敏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939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14年度易字第939號傷害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