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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3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 告 周慧萍被 告 陳珠敏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