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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 告 葉神丑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被 告 吳佩真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118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