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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5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575號原 告 陳敏被 告 朱嘉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嘉慶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77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