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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6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64號原 告 陳達宏被 告 陳泰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泰燁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80號判決被告陳泰燁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