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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6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84號原 告 劉吉慶被 告 謝承璋

陳俊全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吉慶對被告謝承璋、陳俊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告2人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12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8175號、第4357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惟原告起訴時該案卷證尚未送交法院繫屬,此有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原告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