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16號原 告 林俞均被 告 朱志桓
林耿銘
(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共同被告陳瑋駿因通緝在案,待其日後刑事案件審結,再行移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