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82號原 告 黃冠誌被 告 葉書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