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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8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869號原 告 洪秀惠被 告 康嘉倫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2621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14年度金訴字第2621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諭知免訴之判決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