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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9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954號原 告 徐孟義 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被 告 吳力安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呂理聰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中和戶 政)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林長傑

洪鄢宬

沈建亦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

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董佳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6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