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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9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977號原 告 劉芷伶被 告 温雅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二、經查,被告温雅雲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因管轄錯誤,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判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有本院前揭判決附卷可按。原告劉芷伶對被告温雅雲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祝少廷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