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3號原 告 謝炳輝被 告 賴昕婕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中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王敬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詐騙集團【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的有結構性組織】,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1月5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周怡」向原告佯稱:可代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於113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陸續以匯款及面交方式,交付新臺幣(下同)434萬元予詐騙集團成員。
(二)詐騙集團成員再次向原告佯稱:出金需另外交付240萬元云云,但原告已察覺遭詐騙,配合警方向詐騙集團成員假意面交240萬元。被告另外依「王敬嚴」指示,在便利商店列印「鋐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據單(含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工作證各1張,再於114年2月7日20時3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公園,向原告收取240萬元,並出示存款收據單、工作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鋐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因原告早已識破詐術,警方當場逮捕被告而未遂等語,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4萬元,及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受損害434萬元時,被告尚未加入詐騙集團,與詐騙集團成並無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缺乏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侵權行為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1月中起加入詐騙集團,並於114年2月7日20時3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公園,向原告收取240萬元,因警方到場逮捕被告而未遂等事實,雖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取捨證據、理由詳如判決),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證。
(二)然而:
1.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2.原告於113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陸續以匯款及面交方式,交付434萬元予詐騙集團成員等事實,原告確實於警詢證述詳細,而被告於114年1月中才加入詐騙集團,又原告當庭自認該款項並非交付被告收受,難以認定原告交付434萬元予詐騙集團成員時,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為共犯關係。
3.此外,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就原告被詐欺既遂行為,存在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無法認為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需要連帶負責,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對434萬元損害負責,並無理由。
(三)原告也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所謂健康權受有侵害,是指因為侵權行為致精神上直接受有痛苦,如果只是空泛地說自己因為受他人詐欺而交付金錢,並生精神上痛苦,因為只是財產權被侵害,除非法律存在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514條之8所規定旅遊時間浪費的求償)之外,依法不得請求。
2.原告受詐騙集團成員詐欺,是金錢受損害,屬於財產權侵害,並非人格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原告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此原告也不得因為受到詐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向被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四、綜合以上的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4萬元,及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已失去依附,自然應一併予以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又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的諭知。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