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57號原 告 李坤城被 告 王威元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威元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李坤城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補充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初怡芃法 官 廣于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