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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58號原 告 李春郁被 告 吳建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建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68號判決被告吳建哲就原告李春郁遭詐欺部分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