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58號原 告 李春郁被 告 吳建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建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68號判決被告吳建哲就原告李春郁遭詐欺部分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