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90號原 告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被 告 曾瑞珍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瑞珍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05號判決被告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