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206號原 告 耿遵誠被 告 林天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