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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09號原 告 汪小茹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被 告 蔡怡君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梁茵茵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