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 告 鉅辰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魏士傑被 告 蔡易宏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業務過失傷害等事實,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刑事科查詢戳章1個在卷可證,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即應予駁回,又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