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 告 蘇子堯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朱孝豪
康文斌
游元碩官郁宸
(現於法務部○○○○○○○○○執行,暫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