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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41號原 告 李宜芳被 告 朱志桓

廖晨筑林耿銘

(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共同被告陳瑋駿因通緝在案,待其日後刑事案件審結,再行移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