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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847號原 告 王俞婷

李冠蓉欣瑞牙醫診所即昌育德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被 告 吳昌駿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