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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麗明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陳奐均律師被 告 李政達 男上列被告李政達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63號),經原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