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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被 告 林念輝上列被告林念輝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