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A被 告 蘇雅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20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