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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賴秋柑被 告 黃于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于容因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1日以115年度金簡字第357號判決在案,惟原告賴秋柑既已於115年10月19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黃俊雯法 官 辛珮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