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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AD000-H0000000(姓名、地址均詳卷)被 告 彭昱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楊肅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