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5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家亨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家亨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家亨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嫌,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間、115年3月19日、20日即有家庭暴力之紀錄,仍於違反保護令案件開庭結束後,再次返回被害人之住處,並在住處外大聲咆哮、大力敲門,於員警獲報到場後,未能理性與員警溝通,甚至徒手推員警,導致員警受傷,可知被告容易情緒激動,難以控制自身情緒,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罪、傷害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4月22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5月15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品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