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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8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旭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旭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本院搜索票(見偵卷第64頁正面)」、「查獲現場草圖(見偵卷第72頁正面)」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旭騰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另案被告廖珮甄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工作獲取報酬,

竟開設賭場並擔任該賭場之實際負責人,而聚眾賭博藉以牟利,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曾於民國113年10月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11頁),可認被告已非屬初犯,素行不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開設賭場之目的、被告於本案犯罪歷程中之參與情節、分工情形及角色定位、賭場規模及期間所生之危害;另斟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承高職畢業、從事汽車銷售、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4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麻將牌3副、抽頭金新臺幣28,000元、工作機(型號:Iphone 14 Pro)1支,雖經被告於警詢自承為供本案犯行所用(見偵卷第4頁反面)。然上開扣案物業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68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此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查。爰不再於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昶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053號被 告 吳旭騰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驥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旭騰與廖珮甄(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16時許,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吳旭騰擔任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賭場之實際負責人;由廖珮甄擔任場務人員,負責接送賭客出入賭場,外出採購賭客所需之飲品及食物,並以麻將作為賭具,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賭客欲前往賭博時需先抵達指定地點,由廖珮甄確認身分後帶往進入上址,賭博方式為賭客以上開物品為賭具,每4人一桌,由賭客輪流作莊,每次以新臺幣(下同)300元為底,每台籌碼50元計算,4圈為1將,並向自摸者抽頭150元,吳旭騰等人每將可取得抽頭金600元,而以此方式營利。嗣經警於114年11月26日20時1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麻將牌3副、抽頭金28,000元、工作機1台等物,而悉上情(賭客及其等賭資部分,另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旭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珮甄、李睿凡、楊珮慈、林䕒陞、陳佳渝、孫怡雯、周素青、陳處端、董桀言、吳雨函、馮羽岑、黃鈞蔚、楊心榆、劉翊庭、顏予謙、楊雯琦等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廖珮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賭具麻將牌3副、工作機1台等物,業經另案聲請沒收,本案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昶 彣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