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子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子謙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一)所載之「被告賴子謙之自白」,補充為「被告賴子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毒偵卷第25至27頁)」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子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
,足以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竟漠視我國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及法令,仍向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彈並持有之,所為當值非難;並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兼衡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又參以被告犯罪動機、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種類與數量;復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物流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毒偵卷第9頁正面),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之煙彈1顆,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I89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53至54頁)。上開扣案毒品,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然扣案煙彈1顆送驗後,鑑定單位已將扣案物內全部煙油取樣並鑑析用罄,是足認扣案毒品業經滅失,故爰不再對扣案物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419號被 告 賴子謙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林庭誼律師洪 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子謙(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已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9日2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內,以1顆新臺幣1800元價格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彈內含煙油1顆而持有之。嗣於114年9月3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頭前運動公園停車場,因另涉詐欺等案為警逮捕,並扣得上開大麻煙彈1顆(毛重13.8570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子謙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I89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1顆(毛重
13.8570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於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1顆(毛重13.857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