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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石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2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幹、幹你娘、雞掰」等語,則由斯時情境以觀,被告實係因行車路線發生爭執,為發洩心中之不滿,而以上開言語羞辱告訴人,又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係蔑視他人之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該言語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堪認被告上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接續施行公然侮辱及恐嚇,為一接續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以如聲請所指之言語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暨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2363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9月27日3時20分許,搭乘由吳宇翔駕駛之營業自小客車(車號詳卷),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路線與吳宇翔起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人行道、馬路上,以「幹、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吳宇翔,足以貶損吳宇翔之名譽,並向吳宇翔恫稱:「我已經記住你車牌,我要叫人來,你沒被人打過嗎」等語,逼近且作勢毆打吳宇翔,使吳宇翔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吳宇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宇翔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本署當庭勘驗播放行車紀錄器影像、手機錄影畫面與被告核對確認;此有偵訊筆錄、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手機錄影畫面光碟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涂芝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