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1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恩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恩宏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車牌號碼「EPF-8719」號之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第2至3行所載之「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更正為「竟接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㈡犯罪事實一、第4行所載之「偽造之『EPF-8719』車牌1面」,補充為「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恩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不詳時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

家處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後,並將之懸掛在普通重型機車而行使之,至114年10月8日0時5分許而為警查獲止,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所有之普通重型

機車原有車牌遭行政機關吊扣,而仍欲騎乘上開機車上路,竟於網路上購買偽造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12頁)、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懸掛偽造車牌在普通重型機車之時長;末兼衡被告於警詢所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服務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EPF-8719」號之車牌1面,為供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揭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030號被 告 劉恩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恩宏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車輛)車牌已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初某日,在臉書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5000元購買偽造之「EPF-8719」車牌1面,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車輛上,即騎乘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4年10月8日0時5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1巷口為警方查獲,並查扣上開偽造車牌1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恩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並有偽造之車牌1面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EPF-8719」車牌1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涂芝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