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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1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金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金隆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行完畢」,更補為「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52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3,000元,定應執行罰金3,000元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14年1月9日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第5行「4月19日」,補充為「4月19日10時29分許」(見偵卷第15頁刑案現場照片);末行「尋獲上開腳踏車」,補充為「尋獲上開腳踏車,並在腳踏車之左、右側握把採集DNA送驗,檢驗結果與林金隆之DNA-STR型別相符」(見偵卷第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5月1日新北警鑑字第1140850464號鑑驗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充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兹經斟酌取捨,循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見,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就本案個案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竊盜部分,與本案罪名相同,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類,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紀錄表所載細目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於主文為累犯之記載,以符主文、事實及理由之相互契合,用免扞格致生矛盾現象出現。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案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偵卷第1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055號被 告 林金隆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金隆前於附表所示時間,涉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公共危險等罪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行完畢。詎猶未悔改,於114年4月19日,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江志強所有之腳踏車1台(價值新臺幣1萬元)放置上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腳踏車後,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嗣因江志強發現腳踏車失竊,報警後循線調閱監視器,經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尋獲上開腳踏車(已發還江志強),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金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江志強於警詢陳述相符,又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腳踏車尋獲照片8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多為竊盜罪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附表: 受刑人林金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05/29 108/07/09 108/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3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144、19194、19195、20268、20998、21000、23043、23331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467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判決日期 108/07/30 108/12/18 108/12/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467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14 109/01/31 109/0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共4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共5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5/20 108/06/11 108/07/14 108/07/17 108/07/09 108/07/12 108/08/03 108/08/07 108/09/10 108/08/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188、24996、25770、25831、27933、27943、28551、286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188、24996、25770、25831、27933、27943、28551、286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188、24996、25770、25831、27933、27943、28551、286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判決日期 109/02/07 109/02/07 109/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3/11 109/03/11 10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5/07 108/10/05 108/10/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819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64、13006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64、130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785號 109年度易字第123號 109年度易字第123號 判決日期 109/03/06 109/03/30 109/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785號 109年度易字第123號 109年度易字第1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14 109/05/11 109/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附表編號8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9/18 108/10/15 108/10/26 108/08/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81、15946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53號、109年度偵字第1104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1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 判決日期 109/05/20 109/08/1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4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1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6/23 109/09/14 109/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1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9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8/10 108/09/30 108/09/17 108/1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2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66號、109年度偵字第4083、41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9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17 109/11/27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9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23 109/09/21 109/12/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9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附表編號15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7/29 108/09/18 108/11/04 108/08/26 108/1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66號、109年度偵字第4083、41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66號、109年度偵字第4083、41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66號、109年度偵字第4083、41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判決日期 109/11/27 109/11/27 109/1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30 109/12/30 109/12/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6至18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