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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承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施承曄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不是我的(見偵查卷第58頁反面),惟被告於警詢時已自承都使用LINE暱稱QQ聯繫賭客,會先跟賭客約好時間及地點,使用LINE暱稱QQ確認賭客身分,才會下樓去跟賭客碰面,帶賭客上樓,薪資是拿抽頭金的錢(見偵查卷第9頁),此部分辯解顯不足採信,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堪認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6所示之賭資,另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85號被 告 施承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承曄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5年1月中旬某日起,將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以其所有之麻將、搬風骰等物作為賭具,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每底新臺幣(下同)300元,每台50元,自摸者則依台數由贏家向輸家收取300元,每將需給付抽頭金4次予施承曄,1次抽頭150元,以此牟利。嗣於115年2月13日18時11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進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周祺哲、楊飾原、吳勁毅、楊竣宇、楊宗憲、陳玉峰、劉國慶、黃柏堯、王智弘、許嘉芸、呂冠霖、侯立偉在上址以麻將賭博財物,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賭客及賭資部分,為警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承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周祺哲、楊飾原、吳勁毅、楊竣宇、楊宗憲、陳玉峰、劉國慶、黃柏堯、王智弘、許嘉芸、呂冠霖、侯立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查獲照片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115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115年2月13日18時11分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扣案之麻將(含搬風骰)3副、抽頭金等物品,係供犯罪所用或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1 抽頭金共2萬7,000元 2 監視器4個 3 IPhone 13 Pro Max工作機1支 4 麻將(含搬風骰)3副 5 周祺哲賭資共4,600元 6 楊飾原賭資共1萬2,000元 7 吳勁毅賭資共2萬3,100元 8 楊竣宇賭資共700元 9 楊宗憲賭資共6,700元 10 陳玉峰賭資共8,100元 11 劉國慶賭資共1,800元 12 黃柏堯賭資共800元 13 王智弘賭資共400元 14 許嘉芸賭資共3,100元 15 呂冠霖賭資共3,200元 16 侯立偉賭資共6,300元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