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2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銓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陸仟柒佰元、麻將貳副、搬風骰壹顆、牌尺肆支及監視器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每將需給付抽頭金5次予陳志銓,1次抽頭150元」更正為「自摸1次需給付抽頭150元予陳志銓,每將最多抽5次」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志銓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初某日起至115年2月12日為警查獲止,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同為包括一罪,而應分別成立一罪。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為牟不法利益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手段、持續期間、營業規模、所得利益,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編號5至8所示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900元、麻將2副、搬風骰1顆、牌尺4支及附表2編號1、4所示現金中之5,800元、監視器4支,分別為本案犯罪所得或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速偵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7至18頁、第22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無證據顯示與本案上開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86號被 告 陳志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銓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1月初某日起,將其承租之新北市○○區○○街00號6樓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以其所有之麻將、搬風骰等物作為賭具,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每底新臺幣(下同)300元,每台50元,每將需給付抽頭金5次予陳志銓,1次抽頭150元,以此牟利。嗣於115年2月12日16時40分許,為警查獲賭客洪鈺翔、丁振倫、鍾心愉、賴昱涵在上址以麻將賭博財物,並當場扣得如附表1、附表2所示之物品(賭客及賭金部分,為警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洪鈺翔、丁振倫、鍾心愉、賴昱涵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交接清冊、查獲照片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1、附表2所示之扣押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114年11月初某日起至115年2月12日16時40分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扣案之麻將2副、搬風骰1顆、牌尺4支、撲克牌56副、抽頭金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附表1【賭桌】: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1 賭金 1000元鈔票3張、500元鈔票1張、100元鈔票15張、50元硬幣1枚 2 賭金 100元鈔票1張、50元硬幣1枚 3 賭金 100元鈔票15張 4 賭金 1000元鈔票4張、100元鈔票9張、50元硬幣3枚 5 抽頭金 100元鈔票8張、50元硬幣2枚 6 麻將2副 7 搬風骰1顆 8 牌尺4支
附表2【客廳】: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1 1000元鈔票81張、500元鈔票4張、100元鈔票28張 2 50元硬幣100枚 3 撲克牌56副 4 監視器4支 5 螢幕(含電源線、連接線)2台 6 百家樂主機(含電源線)2台 7 路由器1台 8 收鈔機2台 9 iPhone 16 Pro(含SIM卡)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