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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清松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清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清松與告訴人李信良素不相識,無故在告訴人張貼之文章下留言,發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留言,恐嚇告訴人,侵害告訴人之權利,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前科素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維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被 告 曾清松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清松與李信良素不相識,詎曾清松於民國114年8月8日18時許,在不詳地點,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透過不詳設備連接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曾焊」帳號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在三立新聞臉書粉絲專頁貼文下方李信良之留言下,向李信良辱罵並恫稱「你家死光了沒」、「開庭一定打爆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李信良,使李信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信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清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信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臉書貼文擷圖共4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於上開粉絲專頁貼文下方告訴人李信良之留言下,以「綠犬」一詞侮辱告訴人,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衝突起因,被告係見告訴人在上開臉書粉絲專頁所張貼標題為「柯文哲查帳週年!他曝政治獻金剩下2800萬」之新聞貼文下方留言「黃國昌你家拆完了沒」等語,方在下方留言「李信良你家死光了沒」,告訴人在被告之留言下方回覆「曾焊我已經截圖了,準備星期一去提告」,被告亦回覆「李信良綠犬 我要害怕嗎?還是也要羈押禁見一年?開庭一定打爆你 嘻嘻!」,可見雙方係因政治立場不同,對新聞時事之意見相左而有所爭執,縱被告之用詞使告訴人覺得難堪冒犯,然尚難排除被告係因一時衝動、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不符公民禮儀之修養來表達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仍核與單純以攻訐人身為目的之辱罵有別,尚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被告之行為應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有別,無從逕以妨害名譽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本件不法犯行,揆諸首揭法規及判決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維鍾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5-19